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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注册

最全欧盟商标异议处理办法(二)

浏览:1197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09 10:39
最全欧盟商标异议处理办法(二)

“冷静”期是欧洲知识产权局一旦收到异议申请并分配了异议号,就会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他的申请已被异议,如果该局认为异议通知书符合最低受理要求,则通知双方当事人,收到这第二份通知后的两个月,异议程序被视为开始,接着是为期两个月的冷静期,旨在快速解决异议,希望避免继续进入对抗性阶段,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则该冷静期可延长,但无论请求延长的期限长短,冷静期都会自动延长至总共24个月。

 

如果希望结束冷静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做出单方退出的选择,如果在冷静期的期间内申请人撤回申请或将申请限制在未针对其提出异议的商品和服务上,则异议费退还给异议人,但是,如果在冷静期撤回异议则不退还异议费,另外,如果事情在冷静期内解决,则不会判予任何费用,如果在冷静期内未能解决,则异议程序开始。

 

异议人可在异议通知书中提交其全部事实、论据和证据,如果他这么做了并且明确说明该异议证据已经完整,则申请人将被设定一个最后期限来提交答辩证据,一般是自冷静期结束起的两个月,如果异议人的事实、论据和证据在上述早期阶段并未全部提交,在冷静期期满后他将有至少两个月的时间来提交支持该异议的进一步的材料。

 

通常为两个月,以便针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答辩,合适的证据要取决于异议的性质并且通常类似于英国商标异议中所用的证据,信息可以涉及市场认知度、混淆的证据、广告支出、所注册和使用商标的实例等等,如果所提交的用于支持异议的文件并非为异议程序的语言,则文件必须翻译成该语言,不允许提交翻译的额外时间,欧洲知识产权局一般只要求申请人和异议人提交一次证据/意见。

 

在被异议商标公告之日前的五年时间里,该异议人在有关成员国(或如果是一个欧盟商标,在至少充足数量的成员国)内将其注册商标在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使用,若异议人表明仅对该异议所依据的部分商品/服务进行了使用,其商标将被视为仅在该商标真正使用的商品/服务上进行了注册,申请人需要提交请求书,要求异议人在与提交关于异议的意见陈述相同的时间框架内提交使用证明,如果对使用证明提出了请求,则该申请人对该异议的总体意见陈述可以推迟至提交对该使用证明进行答复的意见陈述之时。

 

可以从原始申请中将商品/服务分成一个或数个分案申请,条件是各分案申请间没有商品/服务的重叠,而且分案行为也不会导致被异议的商品/服务被分离开,如果在未得到申请号之前、在三个月的异议期之内。应注意,一旦一个申请被分案,就不可能再将各分案申请合并在一起、在发出缴纳注册费通知之后等任意一种情况下都不能将一个申请分案,除此外分案将引发纳额外费用,但是在仅有部分商品/服务受异议的情况下,分案申请可使未被异议的商品/服务更快地获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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