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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注册

为什么“海底捞”告“河底捞”商标侵权会败诉?

浏览:950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17 14:43
为什么“海底捞”告“河底捞”商标侵权会败诉?

  “海底捞”、“河底捞”,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海底捞的诉讼请求,认为河底捞并未侵犯海底捞的商标权,为什么“海底捞”告“河底捞”商标侵权会败诉?消息一公布,立即引起网友热议,有网友脑洞大开称,“江底捞、湖底捞、锅里捞,已在路上了”,难道真的可以像网友调侃的那样取名注册商标吗?

  “海底捞”告“河底捞”商标侵权案中,海底捞认为河底捞餐馆使用的“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公司核准注册的“海底捞”商标近似,构成在相同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侵犯了“海底捞”商标专用权,要求河底捞餐馆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等,但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认为,文字商标是否近似,一般要结合音、形、意等方面综合认定。

  “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商标虽都有“底捞”二字,但在文字整体字形方面,两者存在一定差异,在读音方面,“河”与“海”无论是按普通话读法还是按湖南本地方言读法,均无任何相似性;

  海底捞旗下所有店铺经营菜谱全是川菜系列火锅,河底捞经营的是典型湘菜等,河底捞餐馆店铺牌匾与海底捞火锅店铺牌匾在构图、颜色等方面没有相似性,且其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均无相似性,故河底捞餐馆不构成对海底捞公司的注册商标“海底捞”的商标权的侵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也就是说,判断商标是否侵权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是否对群众认知造成“概念混淆”,从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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